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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知识」巴西签证申请

发布时间:2019-04-17    来源:展顾问

第一类 过境签证(Visto de Trânsito)

过境签证是发给经巴西过境的人员。过境签证的停留期为10天,不可延期。

第二类 旅游签证(Visto de Turista)

发给前往巴西旅游、观光人员。持旅游签证的人不得移民或在巴西从事有偿活动。旅游签证可以是多次入境、但总停留天数不得超过90天。旅游签证的停留期可以延期90天,但12个月内,总停留天数不得超过180天。依据对等原则,旅游签证有效期最长可达5年。

旅游签证的延期应在签证的有效期内向联邦警察局申请,由司法部审批。旅游签证不能转为居留签证。

第三类 临时签证类(Visto Temporário)

根据巴西6815/80号法令第十三条(经6964/81号法令修改),依照来巴西目的将临时签证类分为以下7种。

第1种:文化交流或学术研究,停留期最长为2年,可申请延期2年。

第2种:商务旅行,有效期最长为5年,每年在巴西境内停留期不得超过90天;可向联邦警察局申请延期5年。(注:不允许就业,否则属非法)。

第3种:文艺人员或体育运动员,停留期最长为90天,可向联邦警察局申请延期90天。

第4种:学生签证,停留期最长为1年。可凭学校证明申请多次延期,直至学业结束。

第5种:通过劳务合同或由政府聘用的科技人员、教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需有劳动合同并经劳动就业部批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工作签证。这种签证的停留期最长为2年,可在期满30天之前申请延长停留期2年(只能延期一次)。符合条件的,可在期满30天之前向司法部的外国人局申请转为居留签证。

工作签证持有者若要变更工作单位,需经原顾主同意,并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司法部将在听取劳动就业部意见后审批。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工作签证将被吊销并要求限期离境。

第6种:外国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或其他的新闻从业人员,停留期最长为4年,可在期满30天之前申请延长停留期4年。该类签证持有者不可为巴西媒体从事有偿服务。

第7种:宗教团体的神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人士,停留期最长为1年,可在期满30天之前申请延长停留期1年(只能延期一次)。可在停留期满30天之前向司法部的外国人局申请转为居留签证。

延长签证停留期或转换签证种类:

延长签证停留期或转换签证种类的申请应由当事人在签证的有效停留期内,书面向有关部门提出。根据巴西第6815/80号法令第38条规定,巴西不接受非法入境者或非法滞留者延长签证停留期或转换签证种类的申请。这类人应先离开巴西,在国外申请巴西签证。

授权司法部外国人局审批临时签证类中的第1、4、5、6、7种签证的延长停留期或转换为永居签证的申请。

授权联邦警察局审批临时签证类中的第2、3种签证的延长停留期的申请。

签证延期或转换签证种类的申请表格可向联邦警察局索取或通过司法部网站获得。

更换雇主或职业:

经巴西劳工部批准,持工作签证在巴西工作的外国人,只可在申请工作签证时邀请或签约的机构(或单位)工作。

根据巴西第6815/80号法令第100条规定,持工作签证在巴西工作的外国人,只有经司法部批准(并经劳工部同意)后,方可变更工作单位。根据该法令第125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国人,可处吊销工作签证并限期离境。

第四类 居留签证(Visto Permanente)

居留签证是发给来巴西定居的人员。申请人需满足全国移民委员会关于移民的要求。

第五类 礼遇签证(Visto de Cortesia)

外交部颁发、延期或取消礼遇签证。如果停留期超过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记。

第六类 公务签证(Visto Oficial)

外交部颁发、延期或取消公务签证。如果停留期超过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记。公务签证可转换为居留签证。转换签证的申请需向司法部外国人局提出,司法部将与外交部、劳动就业部会签后审批。

第七类 外交签证(Visto Diplomático)

外交部颁发、延期或取消外交签证。如果停留期超过90天,持有人需向外交部登记。外交签证可转换为居留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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